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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審訊第 58 日】


獨媒報導 | 2024.04.11

  • 國安法後續游說倡議 李宇軒:若被北京視為政敵總會有方法起訴、無關是否繼續
  • 李宇軒:陳梓華稱以色列軍隊可助訓練「勇武」、其小隊涉口岸爆炸品和721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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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11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58日審訊。「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他表示在《國安法》之前理解自己會見外國議員等活動是合法。在《國安法》生效之後,李和另一名被告陳梓華曾討論是否繼續國際游說和倡議工作,還是到美國任職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後來李決定繼續游說工作,「呢個決定唔係一個令我特別 comfortable 嘅決定,但對我嚟講,佢似乎係一個 least evil 嘅決定。」李形容《國安法》條文含糊,又預料北京會「搬龍門」來針對政敵,法官問李為何不停止游說工作,李則表示:「因為如果北京覺得你係政敵嘅話,就算你做唔做某啲嘢,佢都會搵到方法嚟政治檢控你。所以我繼唔繼續做一啲嘢,無關係。」

「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15天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代表黎智英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盤問。

image02 ▲ 大律師 Marc Corlett(左)、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右)

曾赴聯合國及會見外國議員 李宇軒:國安法之前是合法活動

辯方指,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之前,李曾會見訪港的美國議員 Rick Scott、到訪聯合國和法國,以及協助「攬炒巴」劉祖廸接待訪港的英國議員 Bob Seely。辯方問以李的理解,上述活動在《國安法》生效之前是否合法。李回答:「合法嘅。」

辯方續指,李所面對的控罪涵蓋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所以並沒有因為上述的活動而被起訴,而李直到現在仍然相信這些活動是合法的。李同意:「全部合法嘅。」

在辯方的盤問下,李確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重光團隊」(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簡稱 SWHK)內部從來沒有共識推舉李代表 SWHK 做任何違法行為,而李也沒有基於協議而同意做違法行為,以及沒有協助其他人去做違法行為。

李並確認,他不知道上述活動是違法,直至2020年6月30日午夜《國安法》條文出爐,又指:「《國安法》會令之前合法的行為變成不合法。」

李宇軒訊息告訴裴倫德「根據國安法你已經犯了法」 因有條文含糊、有「域外效力」

辯方展示李宇軒與「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簡稱 IPAC)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之間的 Telegram 訊息對話。李向裴倫德指《國安法》條文中文版已公佈,條文內容比想像中更差(“it’s worse than we thought”),又指根據條文裴倫德已經犯了法(“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

Laam Chau 🔥 https://t.co/VLScT2548V — Luke de Pulford (@lukedepulford) October 10, 2020

image03 ▲ 裴倫德 Luke de Pulford(左)、劉祖廸(右)(資料圖片)

李庭上解釋,上述訊息的意思是裴倫德既不是香港公民也不身處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之內,但《國安法》第38條提及「域外效力」,所以根據條文定義,裴倫德已經是犯了法,「同埋《國安法》個條文,我係覺得好 vague(含糊)嘅」,因此可以廣闊到涵蓋裴倫德正在做的事。

李宇軒:憂北京用國安法針對政敵 向裴倫德提議游說各國取消引渡協議

2020年7月2日,李宇軒向裴倫德徵詢意見,問他是否應該游說其他國家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以及國際倡議的效用。

李庭上解釋:「我理解《國安法》第29條個用字係好闊,而第38條係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類似咁解」,加上北京對於條文的廣闊詮釋,預料《國安法》「會用落 political enemy 度」,所以他透過訊息告訴裴倫德「《國安法》會 reach 到你個國家,同埋其他國家嘅 citizens」,為了保障其他國家的公民,有需要檢視是否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和引渡逃犯協議,「防止《國安法》的政治檢控落到去你個國家同其他國家嘅公民度。」

李宇軒稱北京總會找到方法針對政敵 與是否繼續做手上工作沒有關係

辯方問李對於《國安法》「紅線」有什麼理解,包括有什麼事可做、有什麼事不可以做。李回答:「我嘅 understanding 係北京會搬龍門,所以冇得由我或者其他嘅 citizens 去知道個紅線喺邊,rather 我嘅 understanding 會係有一個 broad 嘅 interpretation 去畀北京搬龍門。」

法官李運騰問,既然李有上述擔憂,為何不直接叫裴倫德停止他手上的工作。李則回答:「因為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所以即使你唔做一樣嘢,如果北京要政治檢控你,佢就會用第二啲嘢嚟 charge 你。」李續指,無論是否《國安法》也好,北京會「搬龍門」說現在起訴的罪名已經是法律所涵蓋範圍。

李官追問,《國安法》條文有提及對於《國安法》生效之前的行為沒有追溯力。惟李表示:「我唔信嗰條文會係好似字面咁解地去被 interpreted。」

李官又問,為何他不停止正在做的事。李宇軒表示:「因為如果北京覺得你係政敵嘅話,就算你做唔做某啲嘢,佢都會搵到方法嚟政治檢控你。所以我繼唔繼續做一啲嘢,無關係。」李官說,所以李決定繼續做下去。李宇軒同意。

國安法後決定繼續國際游說 李宇軒指「似乎係一個least evil嘅決定」

辯方另展示李宇軒與另一名被告陳梓華(網名T)在2020年7月23日的 Signal 訊息對話,二人討論李是否應該到美國的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工作,或者繼續做國際游說工作。

辯方問,直到當天,李就《國安法》對他是否有影響的理解,是否與《國安法》剛開始生效的時候差不多,還是有改變。李則表示,「我當時覺得反而係 confirm 咗我對《國安法》嘅 suspicion,因為真係用咗佢嚟拉嗰啲社運人士。」所以他在7月2日與裴倫德傳送訊息時提及對於《國安法》的理解,直至7月23日時仍然一樣。

辯方問李後來決定繼續做游說工作,是否他自己的決定。李則表示有跟陳梓華討論過,又表示:「呢個決定唔係一個令我特別 comfortable 嘅決定,但對我嚟講,佢似乎係一個 least evil 嘅決定。」

法官李運騰問,李當時面對兩個選項,一是冒著更大觸犯法律和被拘捕的風險,二是不繼續游說工作,然而李卻選擇了前者。李則回答:「唔係,我當時個 mind 入面唔係呢兩個選項」,當時他懷疑北京可能已經將他視為政敵,所以政權已經有方法拘捕及起訴他,但是擺在他面前的問題是「即使繼唔繼續,都會被拘捕」,因此他當時考慮的問題是應否繼續游說工作。

李宇軒確認SWHK從沒公開提流亡政府

辯方指,李宇軒和陳梓華曾經討論在外地成立流亡政府,問李是否同意 SWHK 從來沒有在其網站發布相關內容。李同意,他又指 SWHK 內部從來沒有討論過成立流亡政府。

辯方又指李從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成立流亡政府。李則表示他曾經問過梁頌恆、陳浩天、黃台仰和梁繼平等人是否願意籌組流亡政府,但他們均表示不會做。

李宇軒指更新SWHK和IPAC網站之前不會徵詢黎智英、Mark Simon或陳梓華

李早前供稱他協助 SWHK 將內容上載至網站。在辯方的盤問下,李確認他並沒有負責將內容發佈至 SWHK 的 Facebook 和 Twitter,新聞稿也不是他撰寫的。

辯方問李,他上載文章等內容至 SWHK 網站之前,並沒有與黎智英或其私人助手 Mark Simon 討論過。李確認。至於陳梓華,李表示他與陳有討論過一些 SWHK 的活動,但是他把活動資料上載至網站時,並不會事先徵詢陳梓華。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之後,李繼續協助 IPAC 更新網站,和列席會議,並指李事前從沒與黎智英和 Mark Simon 討論。李同意:「冇討論過。」至於陳梓華,李表示他有時與陳討論 IPAC 的事,但不會在更新網站之前徵詢陳的意見或批准。

李又確認他在不會對其他人作出指示,「我可以邀請人哋去幫手,as an individual activist」,例如有一份 IPAC 會議紀錄,他會問日本群組的會否自願幫手,但他不可以落指示:「喂,你一定要過嚟翻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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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11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58日審訊。「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辯方盤問時指,另一名被告陳梓華曾經告訴李,如果香港成立到軍隊的話,以色列軍隊可以協助訓練「勇武」人士,李確認陳曾提出這想法,但「我唔知佢有幾認真」。此外,李亦確認陳提及其「勇武隊」涉及7.21白衣人事件,以及2020年農曆新年期間邊境口岸的爆炸品事件。李於2020年8月10日被捕,他確認從警署獲釋之後,陳在電話中聲稱會安排他離開香港。李指,其後有不同的帳戶使用「化名」告知他入住「安全屋」、乘坐專車到布袋澳碼頭和聯絡「船家」等,並叫他乘船到達台灣之後自動投案,因已將李的個人資料交給陸委會。李又指有人告訴他,當時有捷克代表訪台,當李獲釋之後,若果趕得及的話,應該跟隨捷克的代表乘坐回程的私人包機,到達捷克之後便找方法前往倫敦。惟「走鬼」計劃未能成事,李最終被大陸公安拘捕。

「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15天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代表黎智英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盤問。

辯方:陳梓華把「勇武小隊隊長」介紹給李宇軒

對於另一名被告陳梓華(網名T)是否帶領多於一隊「勇武小隊」,李宇軒表示不知道。辯方又問以李所理解,陳是否視「勇武」為削弱香港政府管治的方法。李則表示,以他對陳的理解,陳認為「勇武」能夠「做到一個政權唔係實際上管治到一個領土」。至於陳是否認同使用「勇武」,李則指:「部份同意,或者 conditionally agree。」

辯方提到,陳梓華曾經叫李宇軒到火炭工業區一幢建築物見面,並將一名叫「Cap」的人介紹給李,同場還有一名叫「Cath」的女子和一名叫「廢老」的男子。辯方問,陳介紹「Cap」時,有否形容他是「勇武小隊隊長」。李指「Cap」即是「Captain」,所以他估計其名稱是這個意思。

辯方問,陳梓華有否告訴李「Cath」是負責製造爆炸品和汽油彈。李則指「冇咁 detail」,當時陳使用「科學實驗」字眼,而且作出「引號」的手勢。辯方又問,陳有否提及「勇武隊」儲藏爆炸品的地方。李指:「應該係話,T 嗰隊勇武有自己嘅地方擺佢自己嘅嘢。」

李宇軒指陳梓華曾提及口岸爆炸品事件與其「勇武隊」有關、不滿有人「咁快玩槍」

辯方問,陳有否告訴李,陳的「勇武隊」曾經涉及7.21白衣人事件之中。李確認有,但不肯定陳是否在火炭那次會面中講過。辯方又問,陳有否提及他的隊伍涉及中聯辦外的騷亂事件。李則指陳並沒有詳述,只說過「搞中聯辦嗰次」。

辯方問,陳有否提及其隊伍牽涉在2020年農曆新年期間邊境口岸放置爆炸品的事件。李指陳曾提及事件與他的「勇武隊」有關。

辯方又問,就大埔有人開槍的事件,陳有否向李提及過。李指陳只說過「有人喺大埔玩槍」,之後說了類似:「屌,做乜咁快玩槍呀!」李並指,「屌」一字在該句說話中是重要,「一來我係理解 T 係知道呢件事,同埋佢 disapproved of 嗰個人,同埋屌嗰個人咁 pre-maturely 玩槍。」

李宇軒確認陳梓華曾提及以色列軍隊可協助訓練「勇武」 惟不知是否認真

辯方指,在另一個場合之中,陳梓華曾向李宇軒談及如果成立到流亡政府的話,陳會負責成立和訓練軍隊。李則指這是兩條不同戰線,「如果將國際游說推到盡,就係成立流亡政府;如果將啲勇武推到盡,就係軍隊。」辯方追問,陳有否說過會訓練軍隊。李指如果成立到軍隊的話,會由陳或其他發展出來。

辯方續指,在另一個場合中,陳告訴李,如果成立到軍隊的話,以色列軍隊可以協助訓練「勇武」。李則指上述似乎不是陳說話原文,而且陳好像是在談論其他事的時候提出這想法,但「我唔知佢有幾認真」。

李宇軒確認被捕後陳梓華稱會安排他離開香港

辯方指,李宇軒在2020年8月23日涉非法偷越邊境罪而被拘捕。李確認,並指「畀大陸公安拉」:「大陸嗰啲著住藍色衫,膊頭有個牌寫住公安嗰啲。」

辯方指,李原本在2020年8月10日在香港被拘捕,其後在8月12日獲警方批准擔保。李獲釋之後,曾與陳梓華透過電話通話,而陳稱會替李安排離開香港。李確認,但實際安排方面,「我唔知係佢(陳)做,定係第二啲人做,然後由佢傳話。」

辯方指,在2020年8月18日,陳梓華叫李前往將軍澳日出康城。惟李指他原本的手機被警方沒收,從警署獲釋之後,他使用另一部手機作為「鬼機」,而他百份之一百肯定所有聯絡他的人都是使用「化名(pseudo name)」。李表示,雖然陳知悉他的「鬼機」電話號碼,但是當有一個人叫他前往日出康城時,他不肯定對方是否與陳梓華有關。

李又指,有人安排「走鬼」期間,會有不同的帳戶聯絡他,中間這些帳戶甚至通訊軟件也換過幾次,雖然他不肯定是否一個人聯絡他,但是從訊息來看,「好似 pick up 到當時發生咩事個 thread,咁我就 trust it。」

李指除了陳梓華之外,知道他使用「鬼機」的人還有其大妹 Beatrice。而李相信陳梓華和其大妹將他的情況告知其他人。

李宇軒確認有人安排「安全屋」、專車和「船家」 並叫他到台灣後投案

李亦確認曾經有一個帳戶叫他提防被跟蹤,但是不肯定對方是否陳梓華。此外,李確認有一個人將「安全屋」業主的聯絡方法交給他,告訴他有專車接送他去另一間「安全屋」,而且車上有「畀我換嘅衫」,但李不知道對方是否陳梓華。

辯方問,陳梓華或另一個帳戶是否在2020年8月23日凌晨3時,叫李前往西貢布袋澳碼頭。李記得當時是深夜,但不知道是什麼時間。李又確認,陳梓華或另一個帳戶將「船家」的聯絡方法交給他,而此前他已經知道他將會去台灣。

李確認,陳梓華或另一個帳戶曾叫他乘船到達台灣之後自動投案,對方亦稱已經將李的個人資料交給陸委會。李指有人告訴他,當時捷克有代表訪台,當李獲釋之後,若果趕得及的話,應該跟隨捷克的代表乘坐返回捷克的私人包機,到達捷克之後便找方法前往倫敦。

官問如何能有300萬元積蓄 李宇軒指靠寫電腦程式獲取收入

辯方盤問完畢之後,法官李素蘭問及李宇軒的個人背景。李稱在2019年的時候,他任職電腦程式編寫員,會接一些專案來做,有時是他一手包辦,有時他會找認識的程式編寫員一起做。李素蘭指,李宇軒在2019年時積極參與社運,有否繼續做編寫程式的工作。李確認他繼續工作。

李又表示,他自大學畢業起便開始任職電腦程式編寫員,至2019年僅僅接近10年,而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這份工作。

法官李素蘭問,李如何能夠儲存到300萬元銀行積蓄。李則表示閱讀銀行紀錄之後,發覺自己記錯金額,正確金額應該有逾400萬元,這是靠「做 programming 嘅錢」而累積而來。

法官李運騰問,李到訪日內瓦的聯合國總部、法國、日本等地方,有否獲得任何資助。李稱他支付自己的機票、酒店和大部份費用,但是有部份行程的費用則是向眾籌基金報銷。

稅單顯示李宇軒年薪達120萬元

辯方展示李宇軒在2018至2019年度的稅單,當中顯示他的年薪達120萬元,扣除強積金和免稅額後,應課稅入息實額為105萬元,應繳稅款為約14萬元。

李稱,就編寫電腦程式的工作,一開始時薪是15美元,幾個月後升至時薪40美元,後來接多了專案,時薪再慢慢升至40至50多美元,其後時薪繼續上升。李又補充,因為工作是以專案為單位,有時可以接多些專案,但有時可以沒有任何專案。

李宇軒作供完畢。控方替下一名「從犯證人」陳梓華申請「提犯令」,料明日傳召他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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